## 江西省绿化管理办法
简介
为加强绿化管理,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维护生态安全,改善生态环境,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,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江西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总则
1.
适用范围
: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绿化规划、建设、保护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。2.
指导思想
:坚持生态优先、绿色发展,坚持尊重自然、顺应自然、保护自然,坚持政府主导、社会参与,坚持问题导向、改革创新,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,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。 3.
基本原则
:
生态优先、保护第一;
统筹规划、科学布局;
政府主导、社会参与;
依法管理、注重效益。
二、绿化规划
1.
编制体系
:绿化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建立健全省、设区的市、县(区)、乡(镇)四级绿化规划体系,并与国土空间规划、林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。 2.
规划内容
:绿化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、任务、布局、措施、保障等内容,并划定绿化用地、确定绿化指标。
绿化用地
:包括城市绿地、乡村绿地、交通绿地、防护绿地等。
绿化指标
:包括森林覆盖率、绿化覆盖率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、城市绿地率、乡村绿化率等。 3.
规划实施
: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,保障绿化规划的实施。
三、绿化建设
1.
义务植树
: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,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义务植树活动。 2.
重点工程
: 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、退耕还林还草、石漠化综合治理、湿地保护与恢复等重点生态工程。 3.
城市绿化
: 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,推进公园绿地、附属绿地、防护绿地、广场用地等均衡布局和多样化发展。 4.
乡村绿化
: 结合美丽乡村建设,加强村庄绿化,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。 5.
交通绿化
: 加强公路、铁路、水路等交通干线两侧的绿化,建设生态廊道。
四、绿化保护
1.
责任主体
: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化的义务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、毁坏绿地。 2.
禁止行为
:
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;
擅自砍伐、移植、修剪树木;
在绿地内倾倒垃圾、排放污水、堆放杂物;
其他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。 3.
监督管理
: 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化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。
五、绿化利用
1.
合理利用
: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利用绿地开展休闲、娱乐、健身、科普等活动,但不得影响绿地的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。 2.
开发利用
: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绿地建设和管理,开发利用绿地资源。
六、法律责任
1. 违反本办法,法律、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2.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绿化管理职责的,依法追究责任。
七、附则
1.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。 2. 本办法由江西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。
说明:
以上内容仅供参考,具体内容以实际颁布的《江西省绿化管理办法》为准。
本办法中的“绿化”是指栽植树木、花草、设置园林绿地等活动。
本办法中未尽事宜,由江西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