石家庄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(石家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)

石家庄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

简介

《石家庄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》是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,旨在规范石家庄市的园林绿化管理,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,提高市民生活质量。

一、总则

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管理。

园林绿化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种植乔木、灌木、花卉、草坪、绿篱等植物,形成景观和生态功能的绿化区域。

园林绿化管理包括绿化规划、建设、养护、管理和保护等活动。

二、绿化规划

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绿化总体规划,确定绿地系统布局、绿化指标、绿地类型和绿化方式。

绿化总体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,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。

三、绿化建设

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城市道路、广场、公园等公共设施,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相应规模的绿地。

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绿地,并承担绿化养护管理费用。

禁止擅自占用、破坏、损害城市绿地。

四、绿化养护管理

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制,明确养护管理单位和责任人。

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绿地进行浇水、施肥、修剪、补植等养护管理。

禁止攀折、践踏、污染、破坏绿地内植物和设施。

五、绿化保护

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地保护制度,划定保护范围,编制保护规划。

禁止在绿地内进行挖掘、取土、堆放杂物、倾倒废弃物等损害绿化行为。

禁止采伐、移植、修剪绿地内古树名木,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其他改变绿地原貌的行为。

六、违法责任

违反本条例规定,擅自占用、破坏、损害绿地的,由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可处以拘留。

违反本条例规定,未按规划建设绿地或者未按照规定养护管理绿地的,由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
违反本条例规定,采伐、移植、修剪绿地内古树名木或者擅自改变绿地原貌的,由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
**石家庄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****简介**《石家庄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》是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,旨在规范石家庄市的园林绿化管理,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,提高市民生活质量。**一、总则*** 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管理。 * 园林绿化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种植乔木、灌木、花卉、草坪、绿篱等植物,形成景观和生态功能的绿化区域。 * 园林绿化管理包括绿化规划、建设、养护、管理和保护等活动。**二、绿化规划***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绿化总体规划,确定绿地系统布局、绿化指标、绿地类型和绿化方式。 * 绿化总体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,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。**三、绿化建设***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城市道路、广场、公园等公共设施,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相应规模的绿地。 *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绿地,并承担绿化养护管理费用。 * 禁止擅自占用、破坏、损害城市绿地。**四、绿化养护管理***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制,明确养护管理单位和责任人。 * 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绿地进行浇水、施肥、修剪、补植等养护管理。 * 禁止攀折、践踏、污染、破坏绿地内植物和设施。**五、绿化保护***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地保护制度,划定保护范围,编制保护规划。 * 禁止在绿地内进行挖掘、取土、堆放杂物、倾倒废弃物等损害绿化行为。 * 禁止采伐、移植、修剪绿地内古树名木,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其他改变绿地原貌的行为。**六、违法责任*** 违反本条例规定,擅自占用、破坏、损害绿地的,由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可处以拘留。 * 违反本条例规定,未按规划建设绿地或者未按照规定养护管理绿地的,由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 * 违反本条例规定,采伐、移植、修剪绿地内古树名木或者擅自改变绿地原貌的,由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